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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浏览 时间 2023-11-22 作者 铸乐模具系列

  原标题: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小编为您推送一起: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2022年2月27日17时20分左右,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音大厦工程现场,杭萧某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钢梁安装校正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2万元人民币。

  事故项目为天音大厦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约1.5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2万平方米,钢结构部分由三座A、B、C塔楼组成(A塔约32层、建筑高度约150米,B塔约21层、建筑高度约100米,C塔约10层、建筑高度约50米),总造价约12.25亿元人民币。

  经查,2018年4月,天音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深圳某公司承担天音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2019年,深圳某公司与某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钢构公司承担天音大厦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事发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音大厦工程B塔14层北面,TB-14GKL4-4钢梁坠落位置如图1所示。

  2.从航拍图像可见,B塔14层北面部分钢梁下沉、变形,B塔14层北面部分钢梁编号如图2所示。(见图2)

  3.TB-14GKL4-4钢梁坠落至工地北侧地面,已严重变形,钢梁尺寸如图3所示,重4.1吨。(见图3)

  4.TB-14GKL4-4钢梁与TB-15Z2-11F-1钢柱连接节点只用码板临时焊接固定(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临时固定安装螺栓数量不可以少于该节点螺栓总数的1/3,且不可以少于2颗),码板焊接处有被撕裂痕迹。(见图4)

  5.坠落的TB-14GKL4-4钢梁与封边梁TB-14GL3-4连接节点码板焊接处有氧炔焰割开的痕迹;与封边梁TB-14GL3-9连接节点码板焊接处已分离。(见图5)

  2022年2月27日7时30分左右,根据工作安排,某钢构公司李某俊、郭某君、张某国、余某和曾某金等5名工人到工地B塔楼14层北面进行钢梁的安装校正作业。李某俊负责现场指挥,余某和曾某金负责钢梁的安装,郭某君和张某国负责钢梁的校正。17时20分左右,余某和曾某金完成了主钢梁(编号TB-14GKL4-4)的安装及临时固定后,就在临近的次梁休息。李某俊、郭某君和张某国随即站在TB-14GKL4-4钢梁上进行校正和加固作业。为便于校正,经李某俊、郭某君和张某国三人商量,决定由张某国操作切割枪将TB-14GKL4-4钢梁与TB-14GL3-4封边梁连接节点已焊接好的码板割开一小段。当张某国刚割开码板焊缝时,TB-14GKL4-4钢梁突然失稳坠落,郭某君和张某国坠落在12楼的楼层板上,李某俊坠落在2楼裙楼上,TB-14GKL4-4钢梁坠落在1楼地面。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先后赶到事发现场,发现坠落至12楼的郭某君和张某国意识清醒,坠落至2楼的李某俊头部和口鼻流血、人没动静。18时左右,伤者张某国和郭某君被项目部车辆送至医院做救治,18时30分左右,经周某、吴某德和孙某三人商量后,周某和吴某德开车将李某俊尸体运到宝安中心医院门口,后三人又临时决定将李某俊尸体运往南山区的医院。21时50分左右,车辆因故障停在南山区白石洲公交站台附近,周某拨打了120。22时1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医生看到李某俊尸体后拨打了110,并将李某俊尸体转运到南山医院。22时30分左右,南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法医和沙河派出所民警先到达南山医院做出详细的调查及尸体检验,后至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南山公安分局调查及法医检验,判断李某俊死亡发现时间为17时20分,死亡原因符合高坠,排除他杀。

  据调查分析,结合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钢梁安装班组未按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TB-14GKL4-4钢梁与TB-15Z2-11F-1钢柱连接节点临时固定措施不符合方案要求,事发前TB-14GKL4-4钢梁处于不稳定的临界状态。当郭某君、张某国、李某俊三人站在TB-14GKL4-4钢梁上进行校正和加固作业时,张某国切割码板(连接TB-14GKL4-4钢梁与TB-14GL3-4封边梁)焊缝引发TB-14GKL4-4钢梁超出稳定临界点,导致TB-14GKL4-4钢梁失稳坠落。

  1.某钢构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事故发生后,公司项目部未及时拨打110和120,也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现场监督,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4)公司项目经理周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深圳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事故发生后,公司项目部未及时拨打110和120,也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专业分包单位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对专业分包单位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4)公司项目经理卢某航,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某监理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安排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钢梁安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情况做现场监督。

  2.周某、孙某、吴某德,三人在明知李某俊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及时拨打110和120,也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

  综上,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已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某钢构公司,事故发生后,公司项目部未及时拨打110和120,也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现场监督,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深圳某公司,事故发生后,公司项目部未及时拨打110和120,也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不当,迟报事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专业分包单位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专业分包单位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深圳某公司项目经理卢某航,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某监理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某钢构公司安全员陈某生、生产经理李某晓、安全总监李某富,深圳建安公司安全员曹某龙、副总经理向某宇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建议各公司依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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