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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中必须要格外注意的3个问题

浏览 时间 2024-01-01 作者 产品展示

  是指专利权人(让与方)将其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受让人通过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在专利行政部门完成登记后,即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那么专利转让过程中有哪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的呢?下面大掌柜就为您归纳了以下就专利转让中常见的几点问题归纳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专利权转让过程中,专利权人此前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那么在专利权转让后,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权利的实施。因此,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前,受让人应当注意权利人与他人是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过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的损失、进行补救措施等条款进行适当的风险规避。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公开换取保护,通过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特定区域内的独占权利换取其公开专利技术,从而避免重复研究,节约社会资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充分公开仅是获取专利权的门槛,并不代表公开所有技术的信息。例如依据专利技术生产某个产品的主要部件,但是作为配件的生产技术被权利人采用商业机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基于类似原因,受让人虽然获得了该项专利的所有权,但是不能够确保获取全部的技术信息,可能会影响专利的实施。

  实践中,为保证专利能够尽快投放市场,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申请人往往将同一项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和专利法细则第41条第2款规定,申请时应当就申请两种专利权进行提前说明,在获得发明专利前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但申请人为了获得两项稳定的专利,往往会缩小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此时申请人有可能获得保护范围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保护范围小的发明专利。有几率发生权利人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别让与不同受让人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受让人专利的实施。

  在此郑重的提示您,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之前,应当注意专利的实施许可情况、专利的有关技术信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情况等问题,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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