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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小时 or 44小时?单休 or 双休?——劳动法律冲突解决之道

浏览 时间 2023-11-05 作者 产品展示

  原标题:40小时 or 44小时?单休 or 双休?——劳动法律冲突解决之道

  作者:孙俊霞,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十余年公司法务/执业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中国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深交所)、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现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公众号:法务CLUB,办公地址:雍和大厦D座8层/15层。

  我国法律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存在前后变化与冲突,常常给企业和劳动者造成困扰。每周上班时间到底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可否缩短每日工作小时而延长每周工作天数至6天?本文通过法律与案例分析给出参。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上班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你局《关于职工上班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上班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上班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从以上规定能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天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案例来源:刘某与北京纵横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京01民终3149号】

  刘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纵横丝路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第三条关于上班时间和休假的约定为刘某实行固定工作时制,平均每日上班时间不允许超出8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允许超出40小时,纵横丝路公司保证刘某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刘某工作至2017年7月28日,2017年7月31日,刘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纵横丝路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周六加班费61091元。

  庭审中,纵横丝路公司认可每周六上班,但称刘某每天上班不到7小时,每周6天总的上班时间没超过法律规定的总工时。根据纵横丝路公司提交的有刘某签字的《作息时间表》显示,外勤每周一至周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00到11:00,下午13:30至17:30。根据刘某提交的盖有纵横丝路公司印章的《通知》载明“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所有员工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休息……”

  根据有刘某签字确认的《作息时间表》显示,刘某周一至周六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00,下午13:30-17:30,每天上班时间为7个小时,按照此规定计算,刘某每周上班时间为42小时。刘某向法院提交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该时间起点刘某尚未入职,因此以刘某签字确认的《作息时间表》作为双方约定的作息时间更为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上班时间不允许超出8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国务院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上班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综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天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此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刘某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允许超出40小时,根据纵横丝路公司的答辩意见能够准确的看出刘某每周上班时间为42小时,每周超过2小时,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每周六加班2个小时,故法院对刘某在职期间每周六加班2个小时的加班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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